案情回顧
被告於民國 112 年 6 月駕駛貨車行經嘉義縣民雄鄉,當時適逢大雨積水,被害人騎乘機車因不明原因自摔倒地後捲入被告車底,遭拖行造成嚴重腦損傷、肝臟撕裂傷等重傷害。代行告訴人主張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肇事逃逸,涉嫌過失致重傷害罪。
本所專業補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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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場環境分析: 律師指出事發時為暴雨天氣,視線受水花嚴重遮蔽,被告已採取煞車等必要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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鑑定結果駁斥: 針對車鑑會初步分析,律師補強說明被告車身較高,被害人自摔滑入車底至碰撞僅約 1 秒,實難期待被告有防範或迴避之可能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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援引相關判決: 提出高等法院相關判決內容,證明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顯無過失。
最終結果
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採信律師辯護意見,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,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予以不起訴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