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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顧】 原告李小姐遭詐騙集團以「教導數據投資獲利」為由,分別匯款 20 萬元及 5 萬元至被告余先生、羅先生之帳戶。被告等辯稱係因「找工作」依指示提供資料,並非故意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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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所專業補強】 游亦筠律師代表原告主張,被告二人在未經正式面試且不了解公司詳情的情況下,即交付私密金融資料,顯然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。律師指出,這種配合轉帳之行為已構成民事上之過失侵權行為,與原告之財產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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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最終結果】 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原告勝訴,判定被告兩人須全額賠償原告損失之 25 萬元及利息,並得假執行。
債務返還、返還不當得利
求職詐騙陷阱民事侵權訴訟獲賠勝訴
求職詐騙陷阱民事侵權訴訟獲賠勝訴
被害人因數據投資騙局受損,帳戶提供者辯稱亦為受害人。游亦筠律師論證帳戶持有人之重大過失責任,獲法院裁定被告應全額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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