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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回顧】 被告孫小姐因經濟困難,誤信「姚錦龍」之誘騙,提供友人帳戶資料及提款卡予詐欺集團,並獲取 1 萬元報酬。該帳戶隨後被用於掩飾被害人之大額匯款,孫小姐被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追加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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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所專業補強】 游亦筠律師建議當事人誠實面對並於庭上坦承犯行(自白)。律師進一步積極促成當事人與被害人達成 10 萬元之分期給付調解,展現最高之補償誠意。律師並援引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,請求法官考量當事人智識程度與悔悟表現,給予自新機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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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最終結果】 台中地方法院判處孫小姐有期徒刑 3 月,併科罰金 1 萬元,並宣告緩刑 4 年。
詐欺、洗錢防制法
洗錢犯罪案件成功爭取緩刑
洗錢犯罪案件成功爭取緩刑
當事人因一時貪圖小利交付帳戶予詐騙集團並領取報酬。游亦筠律師協助當事人自白犯罪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成功爭取緩刑,免受入監執行之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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