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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回顧】 少年梁同學於民國 112 年間與未成年被害人 A 女透過網路成為網戀情侶。期間因好奇多次要求 A 女拍攝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及影片供其觀覽,因而觸犯拍攝兒少性隱私影像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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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所專業補強】 游亦筠律師在少年法庭中擔任輔佐人,協助少年面對司法程序,並與少年調查官保持良好溝通。律師提出當事人年紀尚輕且為初犯,係因網戀過程中對法律認知不足而誤觸法網,事後已有深刻反省,請求法院考量少年未來發展與教育功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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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最終結果】 台中少年法庭裁定本件不付審理,僅交付告誡,保全少年日後重返校園之機會。
妨害性自主、兒少性剝削
妨害性自主事件成功爭取不付審理與告誡處分
妨害性自主事件成功爭取不付審理與告誡處分
未成年少年被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。游亦筠律師擔任選任輔佐人,積極主張少年係因青春期好奇且事後具悔意,成功爭取不付審理及僅交付告誡之寬大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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