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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回顧】 王小姐透過租賃公司「租購」自小客車,實質上為分期付款購車。後因另案即將入監服刑,王小姐為補貼應付給租賃公司之貸款,於入監前將車輛轉租予第三人,並要求次承租人直接繳納租金。租賃公司認為其變易持有為所有,提起侵占罪公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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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所專業補強】 游亦筠律師傳喚汽車銷售員出庭,證明該交易安排係由被告指定車型,租賃公司出資購買後登記於名下,實質上隱含融資性質。律師主張一般民眾缺乏法律專業,被告主觀認定自己即為車主,轉租行為僅係籌措貸款之合理經濟安排。律師抨擊控方將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視為刑事侵占,成功切斷被告行為與犯罪構成要件之關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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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最終結果】 法院認定無證據證明被告具不法所有意圖,判決王小姐無罪。
侵佔、竊盜
融資租購車爭議遭控侵占成功爭取無罪判決
融資租購車爭議遭控侵占成功爭取無罪判決
被告因入監前為籌措分期貸款將車輛轉租,遭租賃公司控告侵占罪。游亦筠律師深入剖析契約本質實為融資借貸而非單純租賃,排除被告不法所有意圖,成功爭取無罪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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