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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回顧】 聲請人葉先生因年邁無財產,向兩名女兒請求按月給付扶養費共 14,000 元。當事人葉小姐主張,父親在其成長過程中因賭博欠債、對其不聞不問,且自其 15 歲起便完全未盡扶養義務,故請求免除或減輕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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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所專業補強】 游亦筠律師協助當事人蒐集證人證言,證明當事人年幼時曾無家可歸被迫居住在廟宇內,且父親多年來行蹤不明、未曾支付扶養費用之事實。律師主張由當事人負擔全部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並詳細核算兩造之經濟能力與當地生活水準,提出合理之負擔比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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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最終結果】 新竹地方法院裁定當事人之扶養義務成功減輕至每月僅需給付 2,000 元。
免除扶養義務
家事案件成功爭取減輕扶養義務
家事案件成功爭取減輕扶養義務
當事人面臨多年未盡父責之親屬請求扶養費,游亦筠律師針對過往遺棄事實進行舉證,成功爭取將扶養義務大幅減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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