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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回顧】 被告陳先生於臉書認識詐騙集團成員,對方聲稱在公益基金會工作,引導陳先生申請 15 萬元之健康基金補助。隨後,詐團以「帳號錯誤」及「信用度不足」等話術,誘騙陳先生支付保證金並寄出包含郵局、一銀等 4 個帳戶之金融卡作認證用途。事後當事人帳戶被列為警示,方知受騙並面臨幫助詐欺與洗錢罪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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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所專業補強】 游亦筠律師提交當事人與詐團成員之完整對話紀錄作為關鍵證據。律師主張當事人係基於「領取補助」之非顯然不法目的而交付帳戶,且自身亦遭受近 10 萬元之詐騙損失,主觀上完全不具備幫助洗錢之故意。律師更進一步援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之立法理由,強調受騙者若對犯罪構成要件無認識,不應受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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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最終結果】 檢察官採信律師主張,認為當事人受騙而欠缺犯罪故意,裁定陳先生不起訴處分。
詐欺、洗錢防制法
洗錢防制法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
洗錢防制法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
當事人被控涉嫌無正當理由交付多個帳戶予他人使用,游亦筠律師提交完整對話紀錄證明當事人係因申請公益補助而受騙,指出其欠缺洗錢主觀故意,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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