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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顧:當事人因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,致 7 名被害人受騙,一審判處有期徒刑 3 月並宣告緩刑 3 年。檢察官認為賠償比例過低且量刑過輕,提起上訴要求撤銷緩刑並改判重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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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所專業補強:游亦筠律師接手後,強調當事人為低收入戶、需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經濟弱勢背景,並補強已盡力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之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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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終結果:二審法院採納本所律師辯護意見,駁回檢察官上訴,維持緩刑宣告,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免入監的機會。
詐欺、洗錢防制法
洗錢案成功爭取二審緩刑
洗錢案成功爭取二審緩刑
二審法院採納游亦筠律師辯護意見,駁回檢察官上訴,維持緩刑宣告,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免入監的機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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