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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顧: 當事人誤入詐騙集團,將自身銀行帳戶提供給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收取贓款之用,並依上游指示,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領出或轉購虛擬貨幣以製造金流斷點,涉犯參與犯罪組織、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等多項重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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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所專業補強: 游亦筠律師受任後,協助當事人於偵審期間坦承犯行、展現悔意,並積極促成當事人與多名被害人進行調解、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失。律師團隊向法官動之以情、說之以理,主張當事人僅屬受支配之底層角色,且已盡力彌補損害,若量處重刑恐無益於其日後復歸社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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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終結果: 法院審酌本所律師之辯護意見,判處當事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,並給予緩刑3年之寬典,讓當事人得以免除牢獄之災,重獲新生。
詐欺、洗錢防制法
擔任車手涉加重詐欺及洗錢成功爭取緩刑
擔任車手涉加重詐欺及洗錢成功爭取緩刑
加重詐欺與洗錢案 / 當事人受指使提供帳戶並擔任車手提領贓款,唐樺岳律師與游亦筠律師積極協助當事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成功爭取緩刑宣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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