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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顧: 被告李先生載送友人至路口下車時,告訴人主張其右腳剛著地、左腳尚在車上時,被告貿然催動油門導致其摔落,造成右遠端橈骨、尺骨骨折及腦震盪等傷害 。檢察官因此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被告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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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所專業補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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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鍵影像還原: 游亦筠律師當庭要求勘驗道路監視器影片,細緻指出告訴人下車時重心前傾,導致龍頭原地左右搖晃,但機車全程並無往前行駛之跡象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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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除誤導供述: 針對被告曾於談話紀錄中自陳「不慎誤加油」之爭議,律師主張被告年屆七旬且當時無錄音錄影,該紀錄與現場事證不符,不能作為有罪確信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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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因素分析: 指出現場地面種有盆栽且路面不平,極大可能是告訴人自身腳步未穩導致重心失衡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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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終結果: 法官認定現存證據不足以使人確信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過失行為,判決被告無罪 。
過失傷害、過失致死
成功駁回過失傷害指控 爭取無罪判決
成功駁回過失傷害指控 爭取無罪判決
當事人被控載送友人下車時貿然加油門導致其重摔骨折。游亦筠律師針對監視錄影細節進行精密勘驗,證明機車並無移動,成功爭取無罪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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