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
案情回顧: 兩造婚後曾居韓國,丈夫因情緒控管不佳常惡言相向、摔砸物品,原告受害返台 。分居後丈夫鮮少聯繫及負擔扶養費,婚姻名存實亡 。
-
本所專業補強: 律師於訴訟中提出通訊紀錄證明婚姻破綻,並配合社工訪視報告,強調原告為長期實際照顧者,且具備良好照護環境與經濟基礎 。針對丈夫遠在韓國且無探視紀錄,律師主張基於「主要照顧者原則」與「最佳利益」,應由原告單獨任親權人 。
-
最終結果: 法院判准准予離婚,兩造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由原告單獨任之,丈夫並需按月給付每名子女 1 萬元扶養費 。
離婚、扶養費、監護權
跨國婚姻生變爭取親權判准離婚並取得單獨監護
跨國婚姻生變爭取親權判准離婚並取得單獨監護
當事人與韓籍丈夫分居多年,丈夫情緒不穩且對子女疏於照顧,律師成功爭取兩造離婚及子女親權。
詳細介紹